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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
2019-05-05 15:52

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06年5月1日施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水域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适应发展的需要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作出了重大的调整。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的制订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治水方针为指导,在制订过程中认真总结历年来我省水域保护管理的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以“行业强监管”为主要目标,确保河湖库塘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主要突出了四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是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为水域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各级河(湖)长在水域保护中的职责,将水域保护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生态建设、河(湖)长制考核评价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二是强化规划约束。《办法》规定,水域保护规划要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围绕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顺应“多规合一”的改革趋势,强调了水域保护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的衔接,规定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规定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体系。规定实行以属地为主的分级监管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水域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域状况进行健康评估,提出保护措施。 

四是完善水域占用制度。规定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要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损害生态环境,要按照“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的原则,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并实施“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通讯员  徐兆辉)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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