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剂是整个治疗的把关环节。医师开具的处方需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经评价合格后方可调剂配发药品。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某乡镇卫生院,发现该乡镇卫生院处方上复核药师栏的签章人不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调查后,查明该卫生院任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事实。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卫生监督员给予该卫生院相应的行政处罚。
哪些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指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为确保合理用药,《处方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还应当在执业的医疗机构留样备查。
(通讯员 邵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