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时任建德市某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的赵某发函将与某矿业签订的运输业务全部转让给某村经济合作社。占有运输服务部49%股份的合伙人孙某认为赵某未与自己商议,擅自将所有运输业务转让出去,侵害了自己作为合伙人的利益。而赵某认为自己作为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做出该转让行为。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2月3日到三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听完双方的陈述,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是否有权将全部运输业务转让给他人。据此,调解员向双方阐明,之前两方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个人合伙”。之前双方鉴于是多年好友而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经营、退伙等事宜的处理方式,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事是由双方商量决定。
因为无据可循,调委会无法确定此次赵某的行为是否合理,所以调解员将双方分开进行劝说,寻求双方互相理解,找到一个折中的方案解决此次矛盾。赵某作为占股份超过50%的法定代表人,做出决策无可厚非,而双方一直是通过商议共同决策,孙某认为此次赵某单独决策有不妥,这个观点也并非错误。
调解员从法理和情理的两个角度,对双方进行反复劝说,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将与矿业有限公司的51%的运输业务转让给某村经济合作社,孙某所占的49%部分由孙某自行处理。经过三都调委会的调解,两个昔日的合伙人解开了疙瘩,互相谅解握手言和。(通讯员 王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