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德市卫生监督所接到一起举报,声称“某美发店涉嫌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理发活动,要求核实处理”。
针对举报内容,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确实从事理发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已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卫生监督员还在该美发店墙上发现有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美发场所承诺书,并在《建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中予以公示。通过该理发店负责人提供的租赁协议,了解到该理发店经营面积为28平方米,符合无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可以不用办理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理发服务。那么,问题来了,这事是真的么?
在此,卫生监督员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是真的。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文件要求,以下公共场所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经营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
虽然上述三类公共场所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从业人员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仍需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
(通讯员 周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