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医院那些病房手术室流出的“水”、洗过手的“水”,都称作“医疗污水”,需要“加工处理”后才能排放。
近日,建德市卫生监督所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及废液处置情况专项行动,现场检查了污水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医疗污水的定期取样监测等情况。
那么什么是“医疗机构污水”?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截止目前,卫生监督员已对辖区内6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处置系统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以此契机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的管理意识,做到医院污水处置有合格设施,消毒有记录,达标后再排放。专项仍在进行中,卫监将继续行动,切实保障群众的就医安全。
(通讯员 杨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