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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预售商品房标准适当提高了
2017-05-22 14:40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标准适当提高了,具体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

(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十一层以上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五)已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确定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次调整最明显的就是第四款内容,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商品房预售标准未“一刀切”的做法。本《若干规定》施行前,即2015年10月1日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标准仍按原《若干规定》执行,即“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二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新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即2015年10月1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标准应按新的《若干规定》执行。我市目前的情况不多,但从今年起,有部分项目的预售条件会收到影响。

(通讯员 王勤)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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