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线!虚假诉讼要承担法律责任
市法院针对虚假陈述开出首张罚单
虚假陈述是什么?
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对案件事实进行违反真实的陈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近日,建德法院依法对庭审过程中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余某开出了首张罚单——罚款5000元。
趁对方缺席时虚假陈述
原告余某与被告孙某存在借贷关系,2016年12月,原告余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用于购置车辆的欠款6万元及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
该案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加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庭审要求,原告向法院出具如实陈述保证书,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询问原告被告在出具借条后是否归还过借款本金,原告陈述仅归还过借款本金0.5万元,并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法庭当庭口头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
庭审结束半小时后,被告孙某通过其儿子向法庭提供了收条二份,根据收条显示被告孙某先后于2016年7月11日、12月4日分两次分别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5万元和人民币0.7万元,合计人民币2.3万元。收到上述收条后,法庭当即传唤原告余某到庭询问,原告余某认可两份收条的真实性,并承认自己未如实陈述。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余某利用被告孙某不到庭的情况,隐瞒被告孙某已部分还款的事实,已构成虚假陈述,欺骗法庭,试图让法院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其行为构成故意虚假陈述。因此法院以原告余某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重新作出书面民事判决。
签署保证书约束虚假陈述
据悉,以往在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较少,但近年来该类情形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频发。针对上述情况,市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这为打击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之前,当事人虚假陈述承担的后果大部分是判决结果上的不利后果,少见有被处罚的情形。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又损司法权威。法庭依据当事人的保证承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完全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此外,法官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通讯员 陈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