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7月14日经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8年7月25日前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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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深化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可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的人员,不能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为5%。持《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如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13%,财政补贴比例为7%。持《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3%,财政补贴比例为17%。
财政补贴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乡镇(街道)财政承担1.5%;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财政承担2%,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员适当补助。集体补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给予参保人员本人,参保缴费后,计入个人缴费部分。
(二)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报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从办妥参保登记之月起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指定银行按月代为收缴。跨年度办理补缴时的缴费标准按办理补缴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年满60周岁和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自愿原则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办理补缴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再允许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市社保中心办妥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
养老金标准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二)参保人员参保后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延期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也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金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允许年龄已在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即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四)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五)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养老金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六)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亲属应在30日内按规定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及个人账户余额清算手续。对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冒领养老金待遇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按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9%建立,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财政补贴资金中划入。剩余的1%部分用于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作为个人账户支付完毕以后的养老金支出及调整养老金的储备基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财政弥补。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实际发放的养老金全额在个人账户中逐月扣减。个人账户金额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总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建德市外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无法转移的和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折算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建立。
(二)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可计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参保人员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的人员,或已享受原农保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可将原农保缴费的本息总额或缴费余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缴费余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按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折算手续由村(社区)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统一办理。不愿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仍按原农保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止办理新增参保业务。
(四)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用土地后,仍要求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资格认定之月起,个人缴费比例为13%;如本人要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总额可抵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承担部分,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抵缴后仍有余额的,实行一次性支付。
(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要求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本息或个人专户未领部分金额本息可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折算后仍有余额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参保险种选定后不得更改。
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
(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市社保中心负责,财政补贴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保费的征收和养老金的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及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市人事及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经费,以确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其他
(一)国家和省对本办法所及内容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8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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