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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通知书
2022-08-26 11:19

当事人: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秋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作出建政征补(2020)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行终10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合法。因当事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本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浙0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内容,本次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建德市人民政府建政征补(2020)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项,即“

杭州大明化工有限公司搬离建政征字[2018]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的范围,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附属物、苗木、构筑物、设施设备移交给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并与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移交的相关手续(附属物、苗木、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等详细状况以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众诚所评[2019]建拆字第0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金资评字[2019]第1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明细表为准”。

三、催促主动履行和实施强制执行的时间

1、催促当事人务必于2022年8月31日前主动履行建政征补[2020]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项规定之义务。

2、若当事人未在上述时限内主动履行,本机关将于2022年9月1日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四、任何人不得妨害强制执行。如有妨害执行公务者,一律依法惩处。

特此通知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 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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