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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口死亡证明开具管理的公告
2017-09-04 16:40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市户籍死亡者,统一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各村委会、社区、养老院等将不再开具原《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二、死者家属凭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建德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而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籍。

三、《死亡证明》签发单位:

(一)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者,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生前病史卡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开具《死亡证明》。

(二)在医疗机构内或来医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四、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五、其他不明事宜可询问58307812(市卫生计生局)、64703553(市公安局)、64701418(市殡仪馆)。

附:《死亡证明》签发机构名单(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

注:开具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8:00-11:00,下午13:30--17:00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建德市公安局 建德市民政局

2017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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