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房时间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由征收人统一公告产权调换选房时间。
二、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先后确定,同一天内签订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三、选房原则
1、选房必须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下称被征房)。
因无法与承租户达成协议腾空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前起诉承租人,若司法机关受理,可参加选房。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必须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请司法机关执行。
2、被征收人在本区块内有多间或多处被征房的,以一户计。
3、每户被征收人一轮只能选择一间安置房,在一轮选房结束后,还有剩余置换价值的,可参加下一轮次选房,每一轮选房顺序与第一轮一致。被征收人选择的最后一间安置房价值不得超过剩余置换价值的150%。
4、所选安置房价值超过被征房价值的,被征收人在选房前提供相应额度的资信证明,并在征收人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款及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结果,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在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
四、差价、租金补偿结算及办证费用
1、安置房权属证书的办理由征收人负责。差价款结算、办证税费分担、办证期限等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
2、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并移交被征房的,从被征房腾空移交之日起至安置房差价款结算之日止的租金,按被征房评估租金标准给付被征收人租金补偿。安置房差价结算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以征收人通知的交房时间为准)之日止的租金,按安置房评估租金标准给付被征收人租金补偿。
3.所选安置房如已有承租人且租期尚未届满的,必须按原租赁合同与承租人履约。同时,由评估机构对安置房租金进行评估,实际租金与评估租金之间的差额由征收人补足。原租赁合同到期,被征收人无法与承租人达成新的承租协议的,由征收人负责腾空安置房并交付被征收人。
五、未尽事项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
六、本办法由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办负责解释。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德市人民政府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办事处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