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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新安江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6-01-19 10:23

为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让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安宁的春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纪委《关于《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65号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建德市《关于做好新安江主城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函[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2016年春节期间在新安江城区实行有限制地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1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至正月初七);

(二)燃放时间: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正月初七)和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三、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药量大于1200克);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四、销售网点审批程序

新安江城区烟花爆竹春节销售实行定点销售,申请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至 1月21日(截止时间17时)期间将相关资料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安监窗口受理。市安监局会同公安、城管、新安江街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实地踏勘、确认符合条件,且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安全教育,并在网上申报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逾期提出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单位的基本条件及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季节性零售单位的基本条件为: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春节期间零售点专店销售。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时,提交如下材料: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4、与新安江街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其它规定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经批准的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单位必须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进货。不得从外地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生产厂家及地下交易市场等非法渠道进货,违者由安监部门收缴当年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即2016年2月14日后),定点销售单位剩余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公司统一回收。

(三)新安江城区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市安监、公安、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或通过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建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德市公安局

建德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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