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建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建政征字〔2015〕第2号《建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被征收人如对建政征字〔2015〕第2号《建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安江铁路货场东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新安江街道叶家路103号(新安江铁路货场东侧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
附件:(点击下载)
1、建政征字〔2015〕第2号《建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