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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江铁路货场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通告
2015-11-11 13:58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新安江铁路货场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9月24日予以公布,被征收人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延长搬迁期限。

2.要求适当调整户型比例。

3.要求提高奖励幅度。

4.要求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从生效后一年内在建德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2%的奖励”的规定,也适用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一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5.要求增加安置房办证期限条款。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建德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第1、2条意见予以采纳和修改:

1.搬迁期限由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调整为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

由于搬迁期限由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调整为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因此,签订协议进度奖和按期腾空奖也作相应调整。

①签订协议进度奖时间由90天调整为45天。第一个十五天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万元;第二个十五天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第三个十五天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

②按期腾空奖,在腾空期限内的前2个月内,给予每户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第3个月内给予每户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第4个月内给予每户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2.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对户型比例作适当调整,大户型由原来的17套调整为21套,中户型由原来的63套调整为59套,小户型不变。

对第3、4条意见,因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不予采纳,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第5条意见,安置房的办证期限属于签订征收和补偿协议时约定的事项,因此不在本方案中体现。

现将修改确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新安江铁路货场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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