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新安江铁路货场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9月24日予以公布,被征收人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延长搬迁期限。
2.要求适当调整户型比例。
3.要求提高奖励幅度。
4.要求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从生效后一年内在建德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2%的奖励”的规定,也适用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一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5.要求增加安置房办证期限条款。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建德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第1、2条意见予以采纳和修改:
1.搬迁期限由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调整为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
由于搬迁期限由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调整为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因此,签订协议进度奖和按期腾空奖也作相应调整。
①签订协议进度奖时间由90天调整为45天。第一个十五天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万元;第二个十五天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第三个十五天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
②按期腾空奖,在腾空期限内的前2个月内,给予每户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第3个月内给予每户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第4个月内给予每户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2.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对户型比例作适当调整,大户型由原来的17套调整为21套,中户型由原来的63套调整为59套,小户型不变。
对第3、4条意见,因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不予采纳,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第5条意见,安置房的办证期限属于签订征收和补偿协议时约定的事项,因此不在本方案中体现。
现将修改确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