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扩大消防监督检查的覆盖面,推动社会各单位自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查,督促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各种火灾隐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消防监督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一)建德市范围内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
(二)建德市范围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场所以及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新闻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三)建德市范围内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重点是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家庭作坊等。
(四)建德市范围内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十二五”期间国家、省(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等。
四、消防监督抽查重点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依法申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单位的备案工作,是否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落实各项职责,是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并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三)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设施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配置情况及培训上岗情况;消防产品质量及系统运行情况等。
(四)辖区内危险品储量大、危险程度高、处置困难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辖区内的重大毒害源以及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此类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和竣工消防备案的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存在“多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重点是在街道范围内的企业、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家庭作坊等。
(六)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十二五”期间国家、省(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等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含建筑工程中尚未安装的消防产品)和消防部队所选用的消防装备。重点抽查消防应急灯具、有衬里消防水带、防火门、防火电缆。
(七)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家庭式旅馆等。重点检查办理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消防设计备案、验收、竣工消防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情况、消防设施维护情况、疏散通道畅通的畅通情况、电气线路是否按要求敷设的情况、从业人员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五、消防监督抽查要求
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范围的各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消防措施,逐一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特殊工种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消防监督抽查程序
(一)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单位自查阶段。
(二)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被确定的2014年消防监督抽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将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本次消防监督抽查的结果,将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