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建政办函〔2011〕196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门诊统筹政策
1. 企业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400元。
2. 企业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0%。
3. 企业职工门诊统筹最高报销金额为20000元。
二、调整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三、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四、建立协缴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建账办法为:根据不同的年龄段,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是:35周岁以下(含)为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为0.7%,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为1%。
五、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