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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2011-12-20 08:31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建政办函〔2011〕196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门诊统筹政策

1. 企业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400元。

2. 企业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0%。

3. 企业职工门诊统筹最高报销金额为20000元。

二、调整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三、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四、建立协缴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建账办法为:根据不同的年龄段,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是:35周岁以下(含)为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为0.7%,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为1%。

五、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 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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