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问答
经省政府同意,3月9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鉴于近年来全省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和标准不一致,造成相互攀比,引发社会矛盾的实际情况,3月份,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对原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加以规范和衔接。
二、《通知》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答:1.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项目:凡按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统一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各市、县(市)不得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对象、待遇标准、统筹项目等自行作出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各市、县(市)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有关待遇和统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发放到位。
2.基本养老金补贴
为确保待遇项目清理规范后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待遇的平衡衔接,各市、县(市)可从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800元(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
3.社区综合补贴:适当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的生活待遇,全省统一建立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社区综合补贴制度。社区综合补贴标准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年人均1800元掌握,用于支付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以及部分群体的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财政统筹解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本通知下发前,已自行出台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外待遇项目或由当地财政列支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项目的市、县(市),均要按上述规定和标准加以规范和衔接。规范后的两项补贴之和不得超过3600元/人年。
5.今后各市、县(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或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各类待遇政策。
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力,擅自调整待遇,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地区实行问责。
6.清理规范的具体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
三、我市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怎样?
答:根据省两厅的《通知》精神及周边县(市)的执行情况,4月2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1]88号),并已按《通知》要求报省两厅备案。
我市《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按照省定项目和标准执行。将我市现行的节日慰问费、社区生活补贴、清凉饮料费、物价补贴四个项目规范为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二个项目,标准为300元/人月,3600元/人年。
2.按照省定资金列支渠道执行。标准为300元/人月,其中,150元在我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150元列入我市财政预算。
3.实施时间:按省定时间从3月份开始执行,4月底前已经补发了3、4月份差额,5月份开始按300元/人月发放。
3月份已发放物价补贴90元,社区补贴73元;4月份已发放物价补贴85元,社区补贴73元;根据文件要求,予以补足,3月份为137元/人,4月份为142元/人,合计279元/人,已于4月底补发到位。
四、周边县(市)执行情况如何?
答:临安市、桐庐县政策已出台,与我市执行情况完全一致。
五、我市《实施意见》可不可能改变?
答:我市《实施意见》完全符合省文件精神,在省里未出台新政策之前,不可能改变。
建德市劳动保障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