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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2010-07-27 15:05

201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于8月开始,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缴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杭州市驻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1.5%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分类定额征收的方法: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390/人·年缴纳。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240/·年缴纳。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指家纺、五金、低压电器)其用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部分减按120/·年缴纳。

 

三、征收办法

 

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先核后征、一次缴纳”的方法。实行分类缴纳方式:

 

1、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中小学校)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划征。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医院等不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应于20108月份税款征缴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凭市残联核准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表》到征缴部门办理申报。20108月份税款征缴期内,地税部门根据核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按规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四、相关职责和法律责任

 

1对虚报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财政局

建德市地方税务局 

建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 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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