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让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和建德市《关于做好新安江主城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函[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建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2010年春节期间在新安江城区实行有限制地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1、销售时间:2010年2月 8日至2010年3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六);
2、燃放时间:2010年 2月 9日至2010年 3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
二、限定燃放区域
新安江城区内除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区域允许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燃放: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
2、新安江城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车站、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3、林区。
三、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
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四、销售网点审批程序
新安江城区烟花爆竹春节销售实行定点销售,销售网点总数不超过60家,申请单位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安监窗口受理。市安监局会同公安、监察、工商、城管、新安江街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实地踏勘、检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逾期提出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单位的基本条件及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季节性零售单位的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须具有日用杂品、百货经营范围的专营商店(除手机、服装以外);(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安全、牢固(砖混结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设立销售专柜,做到专人销售、专人保管烟花爆竹;(3)烟花爆竹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放在居民家中;(4)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明火,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5)销售点四周100米内无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50米内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6)销售产品统一由批发单位配送到零售地点;(7)300平米以上大中型超市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2、 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其它规定
1、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节约型机关的要求,新安江城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2、经批准的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单位必须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到建德市兴合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或建德市骏马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货。不得从外地烟花爆竹经营公司或生产厂家及地下交易市场等非法渠道进货,违者由安监部门收缴当年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即2010年3月1日后),定点销售单位剩余烟花爆竹由原进货渠道统一回收存放;
3、新安江城区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市安监、监察、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或通过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建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 德 市 监 察 局
建 德 市 公 安 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
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一0年 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