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快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市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扶优扶强,加快形成品牌和规模效应,不断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知名度和信誉度,扩大市场占有率,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目标:实施“五个百亿”、“两个倍增”、“一个双十”工程,力争到2011年,全市工业销售产值达到85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1000家,实现工业销售产值超百亿乡镇3个,超百亿产业2个,亿元企业和税收超亿元企业倍增,培育超10亿元企业10家。
二、实施范围
列入本意见奖励、资助的企业,必须是: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2、在本市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
4、当年度无严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完成节能降耗减排年度考核目标,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三、具体扶持措施
(一)企业培育
1、工业发展贡献奖。对年度实交税金占全市当年度税收总额10%以上的工业企业,市政府授予“工业发展杰出贡献企业”称号,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
对首次实交税金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市政府授予“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其主要负责人30万元。
对首次实交税金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工业企业,市政府授予“工业发展重大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其主要负责人10万元。
在产值1亿元以上,实交税金50万元以上,且两项增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中评选10位 “优秀经营者”,各奖励1万元。
获得当年度“工业发展杰出、突出、重大贡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优秀经营者”评选。
2、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每年确定70家重点工业企业、30家外贸出口重点企业、100家建德市级成长型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重点工业企业、外贸出口重点企业、成长型小企业负责人组织短期外出考察学习,邀请省级创业指导(大)师、企业诊断师开展为本市企业发展服务活动,相关经费列入“建德市工业发展促进资金”预算。
对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安排1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免费参加指定的大专院校EMBA等企业经营管理学习。年度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个EMBA免费学习名额。
3、鼓励工业生产性投入。每年确定若干个重点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作为资助对象。
已竣工或基本竣工的市重点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00万元,一次性设备总投入在50万元以上),市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性投入项目,列入上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成长型小企业的生产性投入项目(一次性设备总投入在20万元以上),按项目生产性设备总投入的2%给予资助;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不新增用地的项目,节能节材技改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信息化项目,特色基地导向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投入项目,资助标准增加2个百分点。
对家纺、五金工具、低压电器行业提升、优化产品结构的生产性投入项目,资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
项目批准后,在一年内完工并投产的,资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
列入建德市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项目,资助标准增加0.5个百分点。
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企业财政优惠政策的生产性投入项目不重复享受技术改造扶持。福利企业若享受税改优惠政策低于生产性投入扶持资助额的可予以补足。
项目实际投资达到立项投资额80%以上,方可享受本政策。
4、企业上规模奖。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重点工业企业扶持。市政府评定的重点工业企业(以市政府文件公布为准),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为计算依据,增幅在16%以上30%(含)以下的部分,给予25%的资助;增幅30%以上部分,给予50%的资助。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分)成部分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其比上年增长部分为计算依据,增幅在16%以上30%(含)以下的部分,给予25%资助;增幅3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资助。
从市重点工业企业中选择5-8家规模较大、核心竞争力较强、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行业龙头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重点培育扶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在实交税金增长15%以上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交纳税金地方财政可用部分的50%提取企业新上项目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新上项目的资助(三年内滚动使用,最高资助额不高于企业新上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资助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鼓励来料加工业发展。开展“十佳来料加工经纪人”评选活动,由各乡镇(街道)根据经纪人当年来料加工的业务量进行推荐,并经市促进来料加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并奖励5000元。对从事来料加工业的经纪人,可按先行发展,逐步规范登记的方式开展加工和经营活动。对从事纯手工来料加工的,其缴纳的税款属地方财政部分,凭工商资质证、加工合同和完税证明,向市促进来料加工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和市财政局确认后,给予全额资助。
上述条款由市妇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产业提升
7、循环经济奖励与资助。奖励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通过省级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验收的工业功能区、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通过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验收的工业功能区、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通过建德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验收的工业功能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奖励清洁生产示范。获得浙江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通过杭州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2万元。
列入建德市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在开展电平衡测试、能源计量工作,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资助。
8、节能降耗奖励。根据建德市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办法,年耗能1000吨以上标煤企业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且考核结果位列前三名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9、信息化建设奖励与资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省、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每年评选5家本市级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列入杭州市重点培育的城镇特色工业功能区(含省级开发区、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建立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每个园区奖励10万元。建立重点行业门户网站,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行业协会5万元奖励。
企业当年度利用境内外知名商务网络平台开展贸易活动,对首次的网站开发费用、网络服务费,给予50%的资助,累加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0、品牌建设奖励与资助。对首次获得国家、省、杭州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号(老字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和建德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
对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并成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且上一年销售产值2000万元,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参与制定但非第一起草人的,分别减半享受;对成为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会分会、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奖励。
对产品当年通过采用国际标准确认,上一年该产品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只产品奖励5000元;对首次获得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上述条款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平台建设
11、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以年度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平整土地面积和出让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当年新增平整土地给予每亩1000元资助,当年出让土地的再给予每亩4000元资助。
获得上级政府或部门扶持的工业功能区,按年度实际到位上级扶持资金的1:0.2予以配套。
上述条款由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2、小企业创业基地扶持。经确认出租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列入省、杭州市重点培育的,按省、杭州市扶持资金1:1予以配套资助。
经小企业创业基地培育成为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家规模企业5000元的标准奖励给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者。
13、担保机构资助。对新设立的担保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月起一年内,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担保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增加资助。
担保风险补偿资助,以担保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签约的贷款担保额为计算依据。当年对工业企业累计担保总额以3000万元为资助起点,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3‰,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部分按4‰,1亿元以上按5‰给予补偿资助。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为本市成长型小企业的,资助比例在上述标准之上再提高1个点。
协助(或配合)市外金融机构给本市中小企业贷款并提供担保服务的,按贷款担保额的1%予以奖励。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科技进步
14、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奖励。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首次认定为杭州市、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首次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15、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奖励。对首次获国家、省、杭州市、本市级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0.5万元奖励。
成长型企业当年成立本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奖励1万元。
同一级别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不重复奖励。
16、新产品奖励。对于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或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17、鼓励企业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获国家、省、杭州市、本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8、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对于当年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单个项目35万元资助;对于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1/4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列入国家、省、杭州市级科技项目的,按立项规定要求配套资助。
19、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和本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同时,对于进入孵化器中孵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孵化企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20、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新创办的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市外科技服务中介来建新创办的分支机构、年度科技中介服务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中介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度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条款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外经外贸
21、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对参加市外经贸局组织或认定的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的自营出口企业,展位费的70%给予资助,最高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资助不超过2万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对自行参加的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的自营出口企业,经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后给予每个展位费50%的资助,最高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资助不超过1.5万元。
每次展览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22、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览会。自营出口企业参加由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在国内举办的重大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华交会、浙洽会、义博会等),给予50%展位费的资助,最高每个展位费资助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每次展览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23、支持企业规避外贸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自营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险实际保费支出额给予30%的资助。
24、推动出口品牌建设。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杭州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和专利。以本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出口,比例占20%以上,按品牌出口额排序前10位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和专利。企业当年内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人民币;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对企业当年在境外获得专利注册证书的,每件证书一次性奖励1万元。
26、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体系认证。出口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纺织品绿色认证和各类产品认证。出口企业在本年度内完成以上各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给予认证费、检验检测费50%的资助,每项认证及相关费用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单位认证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27、鼓励企业自营出口上规模。年度内,首次实现自营出口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28、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生产性企业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绩当年度排序前5位的企业,每家资助3万元。
29、支持企业应对贸易纠纷。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一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每家给予3万元资助。
30、鼓励、推动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经我市批准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贸易公司和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经批准设立资源开发及生产性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
上述条款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其它事项
1、自2008年起,市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分别设立“建德市工业发展促进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培育、产业提升、平台建设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奖励扶持。
2、对企业遇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相关资助政策条款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条款,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3、企业当年享受的最高资助额以当年企业对本市财政的地方贡献为上限。当年新办企业政策兑现一事一议,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确定。
五、组织实施
“建德市工业发展促进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节余滚存的使用原则。资助结构、导向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适时修定。资金总量控制落实责任,由各实施部门按测算额实行总量控制。
六、本意见自2008年度起施行。建政[2007]1号文停止执行。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意见,由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