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盘活工业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推进,缓解工业用地紧张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试行)。
一、主要目标
2007年至2011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标准厂房不少于50万平方米,培育2至3个产业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资源利用高效的标准厂房示范区,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鼓励在工业功能区内规划、建设标准厂房。
(二)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开发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10%留用地自建、联建或委托代建标准厂房;无条件自建的,可以通过将土地转让、出租给开发业主或以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建设。
(三)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转让,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厂房,在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
三、政策扶持
(一)扶持条件
1、新建标准厂房须在工业功能区内(利用村级留用地的除外),容积率在1.3及以上,且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
2、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压缩绿地面积和非生产性用地改为生产性用地后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单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
(二)扶持措施
1、新建标准厂房的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2、企业出租标准厂房产生的税收地方财政可用部分,全额予以项目资助。
3、标准厂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资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标准厂房,在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4、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1)新建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含配套用房)的奖励。第一层、第二层按《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政[2007]1号)文件予以奖励。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20元。
连片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2)自用标准厂房的奖励。新建的标准厂房,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60元。
(3)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改建、扩建、新建,以及压缩绿地面积和非生产性用地改为生产性用地后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其新增面积按出租标准厂房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5、承租企业从生产之日起满一年的,凭租赁合同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奖励20元。
四、强化考核
市政府将标准厂房建设纳入各镇乡(街道)年终考核体系予以考核。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