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新安江主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是新安江北面东至320国道与沿江大道交界处,西至紫金大桥;新安江南面以320国道为界,东至建德大桥南端,南至新衢路,西至妙嘴头公路桥。上述四至范围以内的新安江街道所属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内有重大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发布。
三、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如出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查处。
为畅通举报渠道,有效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非法燃放的,向市公安局110举报;非法销售的,向市安监局64784682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